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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關于不動產產權過戶時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相關問題 | ||
寫信時間 | 2023-09-22 | 回復時間 | 2023-09-28 |
請求類型 | 咨詢 | 回復狀態 | 已回復 |
回復單位 |
襄汾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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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內容 |
你好,針對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個人商業住房不動產權過戶的時候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地不動產中心回復征收稅額為兩次交易差的20% ,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是以稅務局的房產評估價為準還是以交易合同的成交價為準?具體標準和文件依據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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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內容 |
國家稅務總局襄汾縣稅務局回復:個人轉讓非住房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成交價格/評估價格-房屋原值-原契稅-土地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20%注:成交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房屋原值為含增值稅價格相關政策:二手房交易的計稅基礎通常是其轉讓價格,但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或者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所以,若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價格低于市場評估價格,則按評估價格征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住房轉讓收入1%征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四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所稱“'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發票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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